谢岗镇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日常环境巡查中,检查发现东莞市某运动器材用品有限公司企业存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逃避监管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贰万元。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谢岗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环境巡查行动中,现场检查发现一家东莞市某运动器材用品有限公司通过环保审批及验收,主要从事生产和销售运动器材、五金制品、塑胶配件。环评要求该单位喷漆废气、打磨粉尘须配套处理设施,所有工艺废气有效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电烤箱正在使用,烤漆工序产生的废气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无组织排放。
二、查处情况
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减少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经拍照存证,并制作双笔录,依法立案并交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处理。经案件审查部门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第十一章11.5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贰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一)程序规范,流程完备。本案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执法过程中,能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执法过程合法、规范、严谨,案件内部审批、审查程序完善。
(二)证据完善,全面详实。现场照片证据记录了拍摄时间、地点、内容、拍摄人等内容,记录详实、全面,对该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支撑作用,且笔录记载内容较为完整、细致,有现场负责人签名,证明了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依法公示,公开透明。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相关文书后,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送达。
案件经办人:黄某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