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梗概】
(一)中央环保督察交办案件,多部门联合行动
(二)警惕具有隐蔽性的散乱污场所违法排污行为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3日,花都区政府接到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件,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联合花都区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科工商信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广州市规资局花都区分局前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方村李某经营的无名皮革染色厂检查,该厂址以前为一处鸡场,平日大门紧锁,检查当日,该厂处于停产状态,其主要从事皮革上色,主要生产工艺为真皮皮胚-鞣制-染色-晾干,鞣制过程中添加了甲酸、栲胶等植物鞣剂,主要污染物为鞣制、染色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由于鞣制、染色过程中产生废水含一类污染物(六价铬、总铬、镍等),但该厂无可处理其污染物的措施,其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场内的集水井后,通过白色软管抽至场内北部深井后去向不明。区环境监测站在该厂集水池及厂区北部深井中采集水样2个。
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穗花)环境监测报告表水字2021第20218号〕结果报告,该厂集水池和北部深井均检测出六价铬、总铬、总镍,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六价铬、总铬、总镍属于第一类污染物,虽然上述第一类污染物未超过国家排放限值标准,但李某经营的无名皮革染色厂对鞣制、染色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的处置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配套合理的污染物处理和贮存设施,放任其清洗废水里有毒成分未经处理进入外环境,直接影响周边水环境安全。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并将该案移送给同级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李某被判处行政拘留10天。
三、案件启示
该案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案例。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通过各部门协作,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等一系列的行政执法行为与司法联动措施,对有效打击和遏制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改变生态环境部门单兵作战的局面,有着十分重要的典型意义。同时,以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措施对有效打击该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警示和教育作用。
案件经办人: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