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根据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提供的线索,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廉江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6日到位于廉江市河唇镇某公司日用陶瓷成品泥项目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日用陶瓷成品泥项目的废水沉淀池淤泥堵塞严重,沉淀池非法设置有排放口和废水排放暗管,废水通过排放口及埋设的暗管排放生产废水。该公司涉嫌利用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修订)》第7项“排放水污染物不超标或设备故障导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有主动改正或其它轻微情形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利用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该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于2021年4月13日缴纳罚款。
三、案件启示
一、秉承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执法人员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把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融入到现场执法全过程,该公司接受教育认罚缴纳罚款的同时,公安部门根据移送的案件介入调查,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和感受到环保法律法规是带牙齿的老虎。
二、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无缝衔接,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重打击,特别是适用于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对当事人和企业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以案说法,以教促改,让更多的企业学法,懂法、守法,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
案件经办人:林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