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在线监控手段发现某公司涉嫌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线索,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罚。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该公司进行环保守法教育,并指导该公司提高在线监测设施规范化管理水平,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案情简介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在线监控联网数据,发现某公司2021年1月21日至1月22日COD在线监控数据出现超标现象。2021年1月22日14时40分至16时50分,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厂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生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在该公司核定的废水排放口对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COD的浓度为975mg/L,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2规定的第一时段三级排放标准限值(COD限值为500mg/L)0.95倍。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修订)》第6项“排放水污染物有一种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内或总量超标10%以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执法人员向该公司负责人深度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认识到了错误,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缴纳罚款。该案已执行完毕并结案。
三、案件启示
一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耐心向该公司有关人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指导该公司提高在线监测设施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
二是加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部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该公司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的申辩意见认真调查审核,并逐一回应。有利于帮助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识,增强当事人的环保主体责任意识。
三是创新案源线索。通过在线监测数据联网平台这一非现场监管方式发现当事人的环境违法线索,并采集在线监测数据,作为认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辅助证据。
案件经办人:孙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