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江门市打击监测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典型意义】
随着环境监测市场的需求越来越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环境监测站已经不能够满足全社会的环境监测需求,近年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运而生,第三方环境监测市场迅速发展。但其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监测不规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该案具有较强的社会代表性,将发挥教育警示作用,警示其他环境监测公司需要按照环境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和检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联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门市环境监测站、新会区环境监测站组成检查组对江门市某环境监测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抽查该单位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相关原始记录,发现其中2份监测报告存在时间逻辑不合理、原始记录资料前后矛盾等疑点问题,执法人员马上针对疑点问题进行深查细挖,详细查阅采样记录、对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重现测量仪器操作现场。经过多月的缜密侦查,最终发现该单位在从事环境监测活动过程中,存在粪大肠菌群检测项目没有对应分析仪器使用记录情况下出具监测报告、采样人员在非本人进行采样操作的原始记录单代签名、擅自使用电脑编辑软件将崂应3012H型烟气测量仪器中的采样数据进行修改和打印等行为。上述行为属于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监测数据失实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严惩:
1. 2021年1月21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三万元。
2. 2021年1月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依据《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四)、(五)、(六)项的规定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市监〔2020〕29号)第二点第(一)项的要求,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案件启示】
一是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该监测机构被行政处罚一案,将在辖区内发挥教育警示作用,警示其他环境监测公司需要按照环境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和检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二是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推进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监测行业的规范和引导,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虚假、违规检验行为,确保监测活动有章可循,严守数据质量“生命线”。
案件联系人:吕某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