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江门市查处某喷漆厂废水偷排案
【典型意义】
1.昼夜兼顾,常态巡查,违法偷排“抓现行”。
2.心系群众,保护环境,调查减污“齐头进”。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夜间在彩虹路周边巡查时发现在彩虹路某工业区内下水井旁有一软管正在向下水井内排放污水。发现该情况后,江海分局高度重视,立即委托第三方对下水井中的污水进行采样检测并组织展开对该工业园内生产企业进行排查。
调查发现,位于该工业园3幢4楼的塑料喷漆厂为污水排放源头。该厂正在进行车间清洗作业,厂内工人将清洗喷漆柜及车间地面的清洗废水倒入放有水泵的铁桶中,临时连接软管,用水泵抽取桶中清洗废水排放到厂区外的下水井中。发现该情况后,江海分局执法人员立刻制止了该喷漆厂的违法偷排行为,开展对该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同时,为避免污染情况加剧,减少废水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江海分局迅速组织对已经排入下水井的清洗废水进行抽取、收集。
经查,该喷漆厂利用夜色作掩护,临时连接软管,将车间内生产设备的清洗废水抽取到厂区外下水井排放,其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喷漆厂通过设置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江海分局已对其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2-7序号“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类别2的相关规定,江海分局于2021年6月25日对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江海分局于2021年8月6日将该案件移送江海区公安机关。江海区公安机关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对喷漆厂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近年来,违法偷排事件频出,此类案件隐蔽性强、危害后果严重,查处过程存在一定的难度。江海分局通过合理制定巡查计划,通过“白+黑”“5+2”的工作模式,将违法偷排行为“抓现行”,准确查处该起违法偷排案件,严厉打击了违法份子的嚣张气焰,环境执法形象显著提升。
发现违法偷排情况后,江海分局在开展调查取证的同时,迅速组织对下水井内部分留存废水进行收集处置,有效降低了本案件的危害后果,减少了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有效保障当地生态安全。
案件联系人:武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