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3日上午,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西分局接凤江镇村民来电举报“揭西县凤江镇花寨村疑似有凉果厂家排放废水”,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凤江镇人民政府到现场进行调查,村民反映的位置位于花寨村老寨前的沟渠,沟渠水色呈浅褐色,且有凉果气味,沟渠周围是一片坑洼的荒草地,执法人员顶着烈日,穿上水靴,手持竹竿拨开杂草,一步一步沿着沟渠往上摸索,经执法人员仔细勘查,发现沟渠上游有一条被杂草盖住的塑料管,管内有疑似凉果废水,挖出整段塑料管,发现该塑料管通往沟渠南侧的揭西县某食品厂。经查,揭西县某食品厂的废水储水池内有潜水泵1台,潜水泵连接软管、pvc塑料管,pvc塑料管末端位于该厂厂后沟渠,塑料管内残留有生产废水;经询问,该食品厂现场负责人林某全承认将厂内晒埕初期雨水、清洗废水等收集到废水储水池后,没有经过废水治理设施处理,利用潜水泵、软管、pvc塑料管将厂内废水直接抽到厂后沟渠排放的事实。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厂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在该厂厂后取塑料管排放口的管内残留废水水样(B01)和沟渠水样(B2)送检,《监测报告(揭西)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A21070501号》显示,该厂厂后塑塑料管排放口的管内残留废水水样(B01)中CODcr超标2.98倍、氨氮超标2.35倍、pH超标0.1。
二、查处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序号7情形分类1“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超过排放标准2倍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揭西分局于2021年7月13日对该厂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号),揭西分局于2021年7月22日将此案移送揭西县公安局。揭西县公安局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作出对林某全处以行政拘留七日之决定。
三、本案启示
1、警示相关企业,严格履行环保义务。本案对企业或个人的环境违法行为均可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任何经营者都负有做好自身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义务,各企业和个人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应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2、及时转变思路,多重手段遏制违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西分局执法人员以强大的心理素质和过硬的业务能力,采取“白加黑”“五加二”等多种检查手段,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重拳出击,警示一方。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监管,守护辖区的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