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6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镇街联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某五金厂废气收集管道脱落,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厂处予人民币拾壹万圆整(110000元)的罚款,并移送公安部门实施行政拘留。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6日上午,对位于中山市阜沙镇某五金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司主要从事生产加工五金制品。有熔融压铸废气、燃天然气废气、脱模机废气、喷砂废气等污染物产生,检查时企业正常生产,压铸车间正在生产使用,其中使用中的2台压铸机的集气罩连接管道断裂,部分熔融压铸废气未经收集处理从车间窗户直接排放外环境;该司配套的熔融压铸废气和燃烧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时也未运行。该司涉嫌实施了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021年4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五金厂进行了后督查,发现其已落实整改,已经完善了废气收集管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达标。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厂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该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对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中环规字〔2019〕2号)。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7月13日下达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21〕030号),决定对当事人处予人民币拾壹萬圆(110000元)罚款。
(二)该厂上述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拘留情形,2021年8月13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公安部门进行了立案并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拘留7天。
三、案件启示
(一)促进企业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
随着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环境违法成本不断增加,一旦违法,企业不但经济损失,直接责任人更可能面临被行政拘留的风险,这对企业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企业要转变经营理念和思维模式,践行总书记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守法经营,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
(二)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基层执法力量。
镇街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明确市、镇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执法的事权与责任,继续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坚持零容忍、零懈怠、零缺位,严惩重罚恶意排污违法行为。
案件经办人:吴某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