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黄圃镇生态环境保护局通过线索转办、日常检查执法,查处中山市黄圃镇某金属加工厂(普通合伙)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废铝灰渣)、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对该厂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该厂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处置废铝灰渣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8日黄圃镇生态环境局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电话通报称,发现中山市黄圃镇某金属加工厂(普通合伙)通过车辆运输大量废铝渣到肇庆市高要区内,需属地环境主管部门协助调查。1月19日,黄圃镇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中山市黄圃镇某金属加工厂(普通合伙)进行现场检查,该厂建成铝制品加工生产项目,检查期间该厂没有生产,现场有生产痕迹。检查发现该厂生产车间内有废旧铝合金(为生产原料)堆放,仓库内存放加工生产后产生的废铝渣33袋。当天对现场负责人雷钧进行调查询问,发现该厂自2020年10月后变更生产原料进行加工生产,在加热融化过程产生铝灰渣,改用废旧铝合金原料后未报批环评文件、未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于2021年1月18日把生产过程产生的废灰铝渣委托一名称呼“大成”的人对废灰铝渣进行转移至外市(肇庆市)处理,一共运出3车合计90吨左右。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厂上述违法行为,黄圃镇生态环境局及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对该厂将危险废物(废铝灰渣)提供给无许可证的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违法行为,2021年2月5日,黄圃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向该厂直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黄圃责字[2021]53号),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七条,于2021年4月23日将案件移送中山市公安局黄圃分局,建议公安机关追究中山市黄圃镇某金属加工厂(普通合伙)刑事责任。2021年4月28日,中山市公安局对合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跨市转移危险废物一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对该厂变更生产原材料未报批环评文件、未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的违法行为,2021年3月28日,黄圃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于对中山市黄圃镇某金属加工厂(普通合伙)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粤中黄圃罚字〔2021〕39号)。
三、案件启示
(一)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增加大类为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案发后,黄圃镇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辖区内有色金属熔炼加工企业召开座谈会,通报相关情况,立即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和完善废铝灰渣危险废物管理平台申报,确保不再发生同类型事件。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打击危废违法犯罪。加强信息共享部门协作,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案件线索第一时间通报公安机关,依法将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调查。执法、司法有效衔接,对违法行为形成全方位立体打击。
(三)加强宣传和帮扶,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加强新危废名录的宣传和解读,提高产废单位、处理单位、运输单位的生态保护意识,指导企业完善危废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各环节。强化对日常巡查检查不易发现的领域、地域的监督,提升监督层次,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引入公众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努力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案件经办人:黄某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