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黄圃镇生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黄圃镇生态环境局”)通过日常检查执法,依法查处冯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0日黄圃镇生态环境局在鸡鸦水道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在马安村二丘1队闸头侧的工业厂房内有一家废旧资源收购加工作坊(简称该作坊),现场堆放2堆废旧电池、2台叉车、电钻等拆解工具若干、2个称重磅和1个操作平台,发现情况时现场没有生产,但有生产痕迹。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和取证,仔细搜查现场情况。执法人员检查现场的废旧电池发现接线端子等组件已被拆除,作坊内存放有废旧电池金属配件、电线等材料。操作平台地面有一定量液体,经执法人员用pH试纸测试呈酸性。经委托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作坊内废旧电池、操作平台废液和淤泥进行采样鉴定,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电池(铅蓄电池)重量为1.73吨。经调查发现,该作坊由冯某租用厂房后建设,从事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冯某在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废旧电池(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和处置。
二、查处情况
针对冯某在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废旧电池(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和处置的违法行为,黄圃镇生态环境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1年4月20日,黄圃镇生态环境局立即查封该作坊内的废旧电池,并现场委托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对作坊内的废旧电池进行转移暂存,消除废旧电池对鸡鸦水道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向当事人冯某直接送达《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措施决定书》(粤中黄圃强[2021]170号)。
(二)黄圃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于10月11日依法对当事人冯某下达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对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环规字[2020]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处罚款人民币一百万元(粤中黄圃罚字〔2021〕376号)。
三、案件启示
(一)以案为鉴,举一反三。辖区内有较多从事废旧资源回收的单位和个人,这类单位和个人的环保意识较为薄弱,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危险废物种类认识不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要求更高更严,基层环境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辖区内废旧资源回收的巡查和宣传,特别是对常见的油漆桶、机油桶、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回收、贮存和处置环节要强化源头管理,严查产废源头的处置落实情况。
(二)配套使用查封扣押手段,立即消除源头风险。本案在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时发现,发现后执法人员立即启动查封扣押配套措施,联络市内有危险废物运输和贮存单位立即对涉案的废旧电池全部转移存放,消除对水源保护区的环境安全隐患。
(三)加快推进涉水“四乱”清除工作。对河湖“四乱”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排查认定,加快推进现存违法建筑物整治,逐步推动涉水违建清除,加强河涌沿岸用地规划建设。
案件经办人姓名:陈诚、黄某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