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以下简称“龙华管理局”)通过日常检查发现深圳市某项目工地在施工中擅自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龙华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在现场展开细致调查,并对涉案机械所有人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罚。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福城所工作人员对位于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梅观创新产业走廊建筑物拆除(第二阶段)项目工地进行检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人员现场立即对该工地使用的四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排气烟度进行检测,其中两台烟度排放不合格。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上述机械所有权人为蒋某,其与施工单位就涉案挖掘机签订有租赁协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已现场拍照取证并责令其撤场。
二、查处情况
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行政罚款五千元。
三、案件启示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根据其自身物理属性,具有可移动的特点,在使用时间和地点上也更加灵活,这也给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应当创新在线监控机制,实现线上监控让执法更加快速方便。
(二)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中,重中之重是要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监管体系,确保执法人员、设备经费的充足,再者是对施工租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进行针对性的登记管理。
案件经办人姓名:胡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