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中旬,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实行联动专案检查发现某金属制品公司通过暗管偷排废水,经监测偷排废水重金属含量超标倍数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金属制品公司主要产污生产设施实施查封,并于2021年5月1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对该金属制品公司的生产主管唐某和操作工张某2人实施刑拘。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中旬,顺德区勒流街道一内河涌出现间歇性的水体污染,受污染水体呈黄褐色夹杂带油漂浮物,经监测发现铁离子浓度较高,从污染物的特征分析判断,基本可确定为金属表面除锈处理废水。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专案组调取内河涌周边工业园区内企业的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用水量、用电量及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数据采集传输仪的数据等资料分析,开展拉网式排查,发现某金属制品公司用水量大,但污水提升泵开机时间短且开机时间集中在早上4、5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周边的视频监控显示该时段废水加药反应池及工厂内市政管网雨水井口旁边有人员活动。4月28日凌晨4点,专案组通过现场实时视频监控和公安人员监控信息,确认企业员工在排放废水。专案组立即开展行动,到达现场后由公安打开企业大门并控制了企业门卫,其余人员则以最快的速度冲进污水处理车间,当即发现车间内一工人将废水从集水池通过提升泵抽到加药反应池,用软管直接接通提升泵在反应池的出水口将废水排入厂区内的市政管网。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集水池、软管中正在排放的废水以及进入河涌处的市政管网内的废水进行采样,使用红色墨水做流水试验,确认废水最终进入河涌并绘制现场勘验图,公安执法人员作了相应的技术侦查。
经监测,该企业排放的废水COD超标7.49倍,悬浮物超标32.2倍,总磷超标9.4倍,总镍超标1.01倍,总镉超标0.5倍,总锌超标35倍。
二、查处情况
(一)4月28日,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金属制品公司的行车、酸洗池、磷化池等主要产污生产设施实施查封。
(二)该金属制品公司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于4月30日向该金属制品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通过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该金属制品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且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超标十倍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于5月1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5月18日,公安机关对该金属制品公司的生产主管唐某和操作工张某2人实施刑拘。
三、案件启示
(一)为群众办实事,发扬生态环境执法铁军精神。受污染的内河涌属于勒流街道的主干河涌,水质直接关系到群众利益。顺德区和街道两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立即对周边近100家企业开展“5+2”“白+黑”的拉网式明查暗访,专案组人员24小时待命,在短时间内查出违法当事人和查清违法事实,以实际行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
(二)优化执法方式,精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本案由于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顺德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组织区和街道精干执法力量成立专案组实施专案查办,并邀请环保专业机构人员和法律顾问适时参与案件查办和案情分析,加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技术、法律支撑,通过运用视频监控和第三方服务单位对数据采集系统分析等技术手段,为精准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三)高效联动执法,显著提升执法效能。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发现河涌污染后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组成专案组参与案件查办,共同开展案件分析研判,制定行动方案。在行动过程中,两部门分工明确,从发现违法行为到移送公安机关受理立案仅用了3天时间,实现了对违法犯罪案件的快查、快侦、快处,重拳打击了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件经办人:梁某翔、王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