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深圳市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一批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企业被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名录。按照规定,该企业可免于“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2021年3月,根据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转来有关线索,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会同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和韶关市公安局等多家单位联合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东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转移、处置废荧光废水,东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将废荧光废水、废脱模液一并拉运处理,于2020年11月、12月、2021年2月分三次转移废荧光废水、废脱模液共计14.62吨。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0万元;并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拘留6日。由于该企业被施以行政处罚,不再符合正面清单纳入条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近期将该企业移出正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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