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铝灰渣专项执法行动中,某金属有限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灰交由无经营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许可证公司处置,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其将铝灰转移给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并对其处罚款60万元。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1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中堂分局执法人员和巡查人员在涉铝灰渣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东莞某金属有限公司贮存仓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及贮存仓内的铝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同时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灰交由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利用。7月28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中堂分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已按照检查要求,对危废标识、危废台账以及危废贮存仓等作出整改。对该单位把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许可证公司处置的行为依法立案,并移交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部门处理。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将铝灰交由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将铝灰等危险废物依法转移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于2021年10月9日对其处60万元罚款。目前,已与有资质的公司签订转移合同,转移处置二次铝灰渣。
三、案件启示
1、加强环境监管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将重点围绕规范申报、规范贮存、规范运输、规范利用处置等方面,加强对涉铝灰渣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处置铝灰渣的环境违法行为,就涉铝灰渣企业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2、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管理危险废物,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完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规范处置、转移危险废物,有力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案件经办人:卢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