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构建生态环境损害制度体系背景下,该案例是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在改革实施以来,完成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零的突破”,为珠海市贯彻落实《珠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深化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可借鉴的成功经验。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5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珠海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厂区内非法填埋固体废物。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立即开展调查,并于2019年12月联同公安部门组织实施疑似填埋区域开挖工作。经开挖,发现在该公司三号仓库地面下约1米深处填埋有约二十多吨呈黑色带有异味的固体废物。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现场填埋固体废物进行属性鉴定和环境损害评估。2020年4月,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了事件有关固体废物属性鉴定意见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结论,认定该公司内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属性为具有镍浸出毒物的危险废物,数量合计26.46吨,本次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计382460元。
二、查处情况
(一)两法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九)(十)项,经研究,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于2020年5月6日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公安部门依法立案(珠公金立字[2020]00431字)审理,目前已移交检察机关办理。
(二)赔偿磋商。为引导该公司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根据《珠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案件的鉴定评估意见等相关材料,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司法局、市检察院等相关单位按照“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积极与该公司沟通。2021年7月8日,该公司在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382460元。
三、案件启示
(一)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方案,组织多部门联合磋商。细化完善磋商工作方案,与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实现案件办理全过程的高效联动、密切配合。并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磋商和司法确认制度,提高磋商的可操作性和赔偿协议执行效力。
(二)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过程中,充分理解企业因疫情导致暂时经营困难的实际,允许其对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分期支付,并不断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宣贯工作,提高企业对环境违法行为严重性的认识,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经办人:张爱飞、王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