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公安及时介入、强化市镇联动等模式,锁定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嫌疑人,落实固体废物溯源,科学鉴定固体废物种类及数量,依法查处某洗水公司违法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做出罚款80万元的处罚,对涉案人员王某和梁某分别处以60万和10万的处罚。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8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接到群众反映火炬开发区小引村石场露天倾倒有固体废物。为追根溯源,锁定违法嫌疑人,火炬开发区分局迅速联合区公安、城管等部门查办案件。调查发现,涉案人员王某接收中山市某洗水企业的固体废物,司机梁某负责运输这批固体废物并倾倒在火炬开发区小引村石场露天贮存。因涉跨镇区企业,火炬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12月20日报告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请求协调属地镇区对该洗水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接报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此事开展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小引村石场(倾倒现场)固体废物检测结果显示,锌、镉、铜、镍、铅、总铬检测结果均未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表1 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值参考标准限值要求;涉案洗水企业在没有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于2020年11月18日运输、处置该企业产生的锅炉渣和浮石沙等工业固体废物,总重量约300吨。涉案洗水企业于2021年2月5日把倾倒的锅炉渣和浮石沙运走,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公司于2021年2月6日和2021年2月17日分两批次全部清理完毕。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涉案洗水企业及相关人员停止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非法处置固体废物案件,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和火炬分局协同办理,分别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涉案洗水企业没有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情况下,委托他人运输、处置锅炉渣和浮石沙等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8月3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涉案洗水企业下达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二款规定,并对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环规字[2020]4号)第十条第4款裁量标准,处罚款人民币八十万元。
(二)涉案人员王某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将工业固体废物露天贮存在废石场以及填埋在泥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4月16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火炬分局依法对王某下达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并对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环规字[2020]4号)第十一条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处罚款人民币六十万元。
(三)涉案司机梁某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3月4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火炬分局依法对梁某下达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并对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环规字[2020]4号)第八条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一)强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监管
在过往的环境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往往存在重危险废物,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倾向。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提出更高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必须提高重视,强化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监管力度。本案涉固体废物量较大,无论对固体废物产生企业,还是对环境执法人员,都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二)公安提前介入是减少环境污染的保障
得益于公安部门的提前介入,本案可以迅速锁定违法嫌疑人和工业固体废物源头,为案件的查办打下扎实的基础。同时,责成源头企业及时把违法倾倒的固体废物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
(三)市镇多部门协办助力迅速查办案件
从火炬开发区分局接到群众投诉,到协同区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合查办,再到报请市局查处跨镇区企业,完善的沟通机制,促成了市镇部门、跨职能部门之间紧密合作,也是本案迅速查办的关键因素。
案件经办人:彭俊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