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根据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业务科室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4日到位于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的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房地产地下室正在施工建设,现场有工人和施工机械作业,1、2栋已完成2层的主体建设。
经查,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为湛江某公司,该公司2020年10月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1年5月形成初步土壤污染调查报告,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但未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评审。该公司在未通过主管部门的联合评审的情况下,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地下室2020年11月起开工建设,项目地块用途虽然仍是工业用地,但其一系列的房地产开发建设证明土地用途自项目开工建设起事实上已由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修订)》第87项,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深度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认识到了错误,出具《认罚具结书》并缴纳了罚款。
三、案件启示
一是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出具了《认罚具结书》并缴纳了罚款,提高执法效率,取得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二是科室联动,齐抓共管,凝聚环保执法合力。在执法工作中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调工作,理顺沟通渠道,健全违法线索的移送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互补,各科室要形成合力,为打赢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执法保障。
案件经办人:丘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