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2日下午,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韶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涉嫌篡改监测数据偷排超标污水,涉嫌污染环境罪,经仁化县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戴某祥有期徒刑6个月。此案启示应强化园区及企业环境管理工作,加强执法部门的联动执法。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2日下午,执法人员对韶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运营,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正在运行。在检查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时,发现COD、总磷、总氮水质分析仪内均放有一个250毫升的烧杯,烧杯内均装有约220毫升水样;氨氮水质分析仪内放有一个150毫升的烧杯,烧杯内装有约130毫升水样,标样管直接插入烧杯水样中。查阅在线监控设备设置参数时,发现COD、总磷、总氮、氨氮这4套水质分析仪的进样方式由“水样管进样”改为“标样管进样”,导致在线分析仪内的数据是人为操作的标样品数据,而不是该公司外排废水数据,该行为涉嫌篡改监测数据偷排超标污水。执法人员立即要求现场负责人进行比对监测,发现在线设备的数据比手工监测结果小10倍左右。当日,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的外排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氨氮浓度为63.3毫克每升,执行标准为8毫克每升,超过排放限值6.9倍。
经调查询问了厂长王某剑、操作工钟某军、凌某财、凌某庆,均指认实验室的COD、总磷、总氮、氨氮的水样均是技术副厂长戴某祥配制,也是他个人安排利用自配的水样充当外排废水检测上传数据的工作。
二、查处情况
1.本案中韶关市某环保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在线参数,将进样方式由“水样管进样”改为“标样管进样”,导致在线分析仪内的数据实际是人为操作的样品数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行为触犯污染环境罪,已立案并将案件移送公安,仁化县公安局已进行立案侦查并移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已提起诉讼,经仁化县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戴某祥有期徒刑6个月。
2.该公司外排废水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经排查,其原因系韶关某材料有限公司废水池渗漏导致氨氮进水浓度超过公司污水处理厂设计上限,已对材料有限公司涉环境违法进行了立案处罚并结案。因此,对韶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案审领导小组对案件集体讨论研究,一致同意免除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一)加强部门联动
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协力合作,各司其职,严格执法,形成管理网络,把水污染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形成管理网络,常抓不懈,全面加强城区污水处理的管理。
(二)加强自动监控设备执法保障
自动监控设备监管执法需要专业的计算机和环保知识,需要紧密依靠行业专家支持,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当不断加强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并保障工作经费,提高执法水平。
(三)强化在线监控平台监管
要运用好在线监控平台的监管功能,加强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关性和数据合理性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避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案件经办人:陈如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