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本案中,被告人廖某在明知是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实施名为堆放、实为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放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本案在认定事实上具有典型意义。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门接群众举报,在黄埔区九佛某地路边发现有固体废物堆放。生态环境部门迅速前往现场,发现现场堆有大量使用编织袋包装的黑色颗粒物,有浓烈异味,重量合计12.01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调查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取样检测。根据检测结果,上述废物含有废矿物油、煤焦油等物质,石油溶剂含量超过3%。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前述废物属有毒的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经查, 2020年10月19日,廖某安排将一批使用编织袋包装的危险废物堆放至广州市黄埔区九佛某空地,未设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有少量物质渗漏。廖某的行为名为堆放、实为倾倒危险废物、放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涉嫌严重污染环境。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很快破获该案,认定廖某存在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犯罪事实,并将案件移送黄埔区人民检察院。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在2021年4月提起公诉;2021年6月,在属地政府、司法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督促下,廖某及其家属依法主动对上述废物进行清理,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妥善处置;2021年7月,黄埔区人民法院在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廖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其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件启示】
1.部门高效联动,实现快侦快处快结。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要求,充分发挥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移送,充分提供技术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立案,积极查办。案件在距离案发不到一年时间内办结,实现案件办理全过程的高效联动、信息共享、密切配合,有效控制污染扩散,追责违法犯罪人员,有力震慑环境犯罪行为。
2.综合分析研判,加大行为甄别力度。
生态环境部门、司法部门准确把握《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有关精神,在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时,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名为运输、贮存(堆放)、利用,却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放任危险废物流失、泄漏,实质上属于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加大甄别力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将进一步加大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震慑态势。
【案件联系人】
案件联系人: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