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7日,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汕尾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废水自动监控数据于5月15-16日连续两天出现总氮超标。随后,市局执法监督科联合直属分局、广东省汕尾生态环境监测站及第三方监测专业机构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和监测。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当天上午、下午采样污水监测的总氮(TN)数据分别为35.2mg/L、33.5mg/L,均超出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的标准(许可标准:综合废水排放口总氮15mg/L以内)。
同时,执法人员查看现场数采仪的总氮小时均值数据,发现5月25日14时前的数据有一定波动,但14时至19时区间的数据一直处于3.222mg/L(未超标),完全没波动,执法人员判断仪器有异常。经对废水处理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了细致调查取证及问询相关管理员,发现该公司环保负责人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未取得自动监控设备操作上岗证,擅自将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TN(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采样管道插入总氮浓度为5mg/L的怡宝饮用水瓶中,致使TN(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实时采集并上传到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数据为该怡宝饮用水瓶污染物浓度,未能实际监测该公司排放废水中的污染物浓度。鉴此,查实该公司环保负责人实施了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逃避监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二、查处情况
(一)2021年8月9日,汕尾市生态环境局直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处罚款十万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环保负责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属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于6月9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案件启示
1.非现场执法发现异常线索
当事人将自动分析仪采样管道插入调配好的合格水样,从而使自动监控数据显示达标,作案方式简单、时间短,若执法人员未能发现疑点,及时封锁现场,将难于搜集到违法证据。本案通过优化执法方式,充分利用非现场执法手段对数据进行分析,围绕疑点,及时封锁现场,防止企业人员接触在线监测设备,细致深入进行排查,最终锁定违法证据,有效地提高了执法效能,精准查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2.执法监测联动,及时固定证据
案件调查时,执法部门联合广东省汕尾生态环境监测站及第三方监测专业机构及时进行采样监测,发现超标情况,及时固定证据,为后续案件审理提供证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