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某科技环保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废水及污泥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构成污染环境罪,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司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经过磋商,该司赔偿了生态损害金371万元。
一、案情简介
2012年,中山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该司”)在现有污水处理厂污水进水口处原安装了一条管道接驳到旧厂的污水排放口,2015年起,当该司出现水质处理不好或污水处理系统故障等情况,便打开旧厂的阀门,直接将未经处理含重金属的工业污水通过暗管排放到洪奇沥水道。同时, 该司安装了一条管道从压泥房一直延伸至出水渠下游出水管道。2016 年开始,为了不让压泥车间超负荷运作,便打开阀门,将污水处理浓缩池流入的一部分污泥通过暗管偷排到洪奇沥水道。2018年中山市公安局对该公司非法倾倒废水及污泥进行立案侦查。经采样检测,该司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锌、铬等污染物,排放的污泥中含有铅、铬、铜、锌、锰钴、镍等污染物。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司非法倾倒废水及污泥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鉴定评估,经评估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人民币3710393.58元(包括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应急处置费用、事务性费用)。
二、查处情况
受中山市政府指定,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承办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对赔偿案件进行调查。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存在后果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或者数量巨大等情形的”,该司非法倾倒废水及污泥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该司犯环境污染罪,处罚金五十万元,该公司十名相关责任人分别判处一年两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司非法倾倒废水及污泥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鉴定评估,经评估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人民币3710393.58元(包括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应急处置费用、事务性费用)。2021年5月13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司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提出赔偿建议。
(三)2021年7月13日,在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的见证下,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与该司签订中山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2021年7月20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请求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申请,2021年9月6日,第一人民法院裁定赔偿协议有效。
三、案件启示
(一)首例成功,示范引领
本案是《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以来,首宗磋商成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为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示范性作用,同时也为下一步探索试行简化赔偿程序打下基础。
(二)两法衔接,积极引导
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良好互动,保障了案件的快速推动。一是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发现企业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发送了检察建议书。检察机关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将赔偿案件的线索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有效衔接。二是本案邀请中山市检察院进行监督、指导,有效推动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营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三是本案通过司法确认赋予磋商协议强制执行力,有效保障赔偿金额按时付清,企业履行赔偿义务。
(三)虚拟治理,成本索偿
由于本案非法倾倒废水和污泥的事实发生在2015-2016年间,未能在其发生污染的当下对受污染水体进行监测,且案件的调查与损害评估均在案件发生2-3年后进行,大多数原始资料缺失,仅能通过卷宗资料回溯,故采用了虚拟治理成本法,按照废水与污泥的排放量乘以废水与污泥的市场实际治理成本,再乘以收纳水体的环境功能系数,最终计算出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因此,污染环境事实即使时隔多年,也一定能够事后追溯成功。
案件经办人姓名:黄洁玲 廖维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