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以下简称“大鹏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五十万元。针对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大鹏管理局联合多个部门首次探索替代性修复措施,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
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4日,大鹏管理局查处了深圳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向土洋河倾倒化工品松油醇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处罚五十万元整。经深圳市大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河流水质、河流水生态系统造成了破坏。大鹏管理局及时将涉案人员和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诉请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的主持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各方当事人就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达成了调解协议,深圳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愿意就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开展替代性修复。大鹏管理局于2021年4月30日会同龙岗区检察院、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与深圳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就替代性修复方案开展磋商,结合大鹏新区生态环境实际,拟采取用环境损害赔偿25万元在大鹏新区大鹏湾海域开展种植珊瑚的替代性修复方式进行赔偿。同时,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联合进行修复过程监督。
二、查处情况
(一)2019年3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六章§6.5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并依法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二)因该公司非法向土洋河倾倒化工品松油醇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诉请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2021年4月30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与该公司开展替代性修复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会,共同协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履行方式。经协商,该公司愿意通过替代性修复赔偿方式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大鹏新区大鹏湾海域开展种植珊瑚的替代性修复工作,广东海洋大学深圳研究院制定珊瑚种植方案,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制定种植珊瑚评估方案,同时明确修复过程中由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大鹏管理局、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联合进行修复监督、评估。
三、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探索替代修复模式下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替代性修复损害赔偿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中的实践运用,对于提高违法成本、减少环境损害、快速恢复生态,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和环境治理现实价值。本案典型意义有以下几点:
(一)在替代性修复技术方面突出由多方专家参与,为替代性修复方案可行性、科学性提供了技术支撑;
(二)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司法部门、专业技术评估机构,多维联合监督的方式,形成生态环境修复监督的“大格局”;
(三)以磋商模式探索替代性修复损害赔偿方式,将为以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丰富修复方式,加强惩戒功能,保护公共环境利益提供实践经验和示范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