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要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以下简称“大鹏管理局”)检查发现某水产试验基地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经查实后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海洋综合执法改革后,将陆域海水养殖企业纳入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该案是全市查处的首例陆域海水养殖环境违法案件,是持续加大陆域海水养殖环境监管力度的体现。
二、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执法人员与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大鹏分站工作人员到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大碓村某试验基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某试验基地有生产作业,养殖用水经过尾水沉淀池(约3000平方米)-曝气生物滤池-沉淀PH调节池-生态池塘处理后,经过末级排放口排入附近河道。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大鹏分站工作人员对某试验基地末级排放口水质进行了采样,检测出磷酸盐的值为0.930mg/L,超过环评批复要求排放废水执行GB8978-1996的一级标准的规定(磷酸盐0.5mg/L)。
三、查处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结合《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12.1.1裁量标准,依法对某试验基地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
四、案件启示
(一)对陆域海水养殖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本案是全市首例陆域海水养殖环境违法案件,对新区陆域海水养殖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有利于增强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助力构建“零容忍”监管执法体系。
(二)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环境监管力度。大鹏管理局贯彻“海陆统筹、以海定陆”的海洋生态综合治理理念,不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到“思想不放松、责任不落空、力度不减弱、标准不降低”,持续推进大鹏湾“美丽海湾”建设,打造蓝色海洋治理“大鹏样板”,充分发挥新区在生态环境监管中的先行示范作用。
五、案件照片
陆域海水养殖现场
采样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