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4〕4号
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400056336
法定代表人:尤伟
详细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浮竹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3年9月11日,我厅会同东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1×18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主体工程(燃气发电工程)建成投产超过1年,需配套建设的大气、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至今仍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
责令你公司1×18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10日
抄送:东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