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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时间:2016-01-27 15:01:4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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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新广印发[201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华出版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出版发行集团公司,广东省邮政公司,广东省教育书店,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省书报刊发行业协会:
    为加强对出版物发行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函〔2015〕530号)的要求,现就201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年度核验工作,认真落实“宽进严管”的总体要求,淘汰严重违规和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掌握发行单位和产业发展基本情况,特别是实体书店、网点建设、网上书店等新情况、新数据;加强对行业信息的汇总和行业发展趋势的研判,为促进全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时间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15年底前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各地市的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应在2016年4月10日前完成。     
    三、组织实施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现行发行企业准入的行政审批权限相对应开展年度核验工作。
    (一)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由省局发证的从事批发业务的新华书店、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出版单位发行本版出版物发行机构的年度核验工作由省局另行安排。
    (二)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批发单位(含外资企业、网上书店、实体书店)的年度核验工作。
    (三)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单位(含外资企业、网上书店、实体书店)的年度核验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检查企业2015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总结发行单位2015年全年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策划图书等情况。
    (四)开展实体书店情况调研,对实体书店的分布情况、经营情况和开展读书活动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扶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意见建议,为下一阶段开展实体书店扶持工作提供依据。
    五、需报送的材料
    (一)《201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见附件1);
    (二)广东省实体书店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有开设实体书店的企业须填写);
    (三)发行单位的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
    (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
    (七)网上年度核验填报回执。按照建立完善规模以上发行企业数据库的要求,批发企业、外资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零售单位,须登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nj.gapp.gov.cn/nj/index.jsp),填报数据后自动生成年度核验回执。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单独填写附件1中的相关经济数据,由发行单位(即总部)填写汇总数。发行单位须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等信息。
    新华书店系统、邮政系统、出版系统、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外资企业等有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除了要报送集团(或总公司)本部的年度核验材料外,还需按附件1的要求报送集团及所属机构的汇总数据,并说明所属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省新华发行集团,广州、深圳出版发行集团还需认真填写附件2中第十三、十四项的内容。
    所有单位需提供年度核验材料一式三份,除负责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发行单位留存外,由地市统一汇总后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留存一份。
    由省局负责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需于3月5日前直接将年度核验材料送局政务大厅。
    六、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核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4.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 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批。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七、年度核验的重点
    (一)加大抽查力度和案件查处力度。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年度核验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抽查力度和案件查处力度,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出版物市场专项治理,坚决查处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活动,建立监管“黑名单”并集中曝光。广州市,深圳市抽查企业不少于15家,其余各地市抽查企业不少于8家。省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到各地进行抽查。
    (二)加强年度核验数据审核。
    为更好地服务行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根据年度核验情况编制出版物市场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各地要加强数据审核,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对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数据的企业,可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审核,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三)统筹做好年度核验工作和统计年报工作。
    各市、县(区)新闻出版部门要将201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与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各级发行管理部门要配合综合统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督促发行单位认真做好统计年报工作。发行单位要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cn)点击“发行单位基本信息填报入口”,进入填报界面填写相关单位信息后,点击“打印回执”,并将回执并其他材料报负责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八、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区)新闻出版行要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好本辖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各发行单位要认真准备材料,准确填写数据。
    (二)各地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对发行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审核通过的发行单位,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栏内加盖印鉴。对需参加网上年度核验的单位(批发企业、外资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零售单位),要同时上网审核,确认数据填报无误。
    (三)各地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务必认真核对有关表格,表格数据出现疏漏,逻辑错误的务必让企业重新填写。地市统一汇总后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核验单位的《201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广东省实体书店情况调查表》(附件2)报送省局,2016年4月10日前报送《201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3),年度核验工作总结。
    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应包括:1.核验工作开展的过程;2.出版物发行单位数量和结构发生的变化及原因;3.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新问题;4.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5.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6.对出版物发行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其中,对音像制品发行企业数量、销售规模、特点和问题需要有专门表述。各地须认真、准确、细致、全面填写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的有关内容,除表格有特殊说明的部分外,不得有空项目;如有空项目,需用文字进行说明。
    特此通知。
 
    附件:1、201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广东省实体书店情况调查表
          3、201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联系方式:印刷发行管理处 谢桂芳 020-61228963
                         陈洪彬 020-61228965(传真)
         省局政务大厅  许瑞吟 020-37604224
                         鲁  伊 020-37592337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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