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定义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以现有宪法、法律为准绳,以新闻职业伦理、职业道德为方向,强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坚守的行为规范,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做好各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为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室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做好互联网新闻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较为完整的行动方案。
《办法》出台,对于加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打造一支遵纪守法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对于促进网络空间新闻信息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都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作用和影响。
一、明示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办法》第五条到第八条,规定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角度、也从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角度,对从业人员提出了要求。
从业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应当有基本的立场和做好各项工作的原则要求,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应当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舆论工作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严格遵守互联网内容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业人员还应当有工作目标和价值追求,即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推动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办法》还从新闻业务本身的需要出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提出了思想上和行动上的要求。从思想角度来讲,从业人员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新闻工作者的人民观,要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和低俗内容。从行动的角度来讲,从业人员要做到上述要求,就需要坚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注意核实新闻信息来源。就应当在平时的工作中杜绝从事有偿新闻活动,杜绝从新闻信息服务工作中谋求不正当利益。
二、确定《办法》具体适用范围和对象根据行政执法的基本职责和基本权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办法》第二条明确了从业人员的范围,即实践中哪些人是办法所规定的接受监督、培训和管理的人员,《办法》第三条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范围,《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又对从业人员的范围做了进一步的厘清。从而解决了《办法》具体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从业人员是指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新闻业务一线工作的人员,即在单位中专门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内容管理人员。第十九条对从业人员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即办法所说的“从业人员”,不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党务、人事、行政、后勤、经营、工程技术等非直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人员。
考虑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既包括新闻记者,也包括新闻编辑和内容审核人员等,《办法》立足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所肩负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监管职责的基本要求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更规范、更安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角度,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现实需求、行业规范出发,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相关责任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也明确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作为专门的监管机构在组织、实施相关的培训工作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同时又兼顾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要求。
明确管理对象,是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做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工作的前提,也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的基础,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平台责任,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的各项建设事业,构建更加良好的网络生态,进一步促进网络空间清朗化,都提供了很好的抓手。
明确管理对象,也有助于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有限的资源用于最需要的地方,有助于厘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责任,避免造成认识上的误区。
三、细化从业人员管理流程我国互联网相关产业的飞速发展和各项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为中国互联网新闻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总书记关于网信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继出台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互联网新闻业的有序发展、为网络空间信息监管和法治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引和约束。
《办法》以现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党和国家关于新闻从业人员的大政方针为指引,以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立足构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管理体系。《办法》不仅在总则部分树立了明确的目标,在第二章明确了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还对如何落实这些目标,如何将这些目标内化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日常行为要求,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实施方案。
《办法》第九条明确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培训、管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工作中的分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对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和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主办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对所在地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和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其他单位主办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及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地方频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办法》加强对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培训的统管、统筹工作,确保全国范围内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合理规划、合理布局,构建了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及各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办法》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需要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要求,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组织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情况。
《办法》第十条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按要求参加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的培训外,还要建立并不断完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加强培训管理,自行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初任、专项和定期培训等工作。《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了培训的课时要求和内容。
从这些规定的精神来看,《办法》意在构建由网信部门主导的全国统一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体系。《办法》对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提出的要求,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落实平台责任、搞好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平衡企业经济效益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抓手。
四、构建从业人员管理体系《规范》第四章,从政府监管机构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角度,通过创设一系列制度和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结合前面为从业人员设定的行业规范和对从业人员加强培训的相关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从业人员监督管理体系。
从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角度来讲,《规范》施行之后不仅要指导、帮助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准入、奖惩、考评、退出等制度,还要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包括履行职务情况、接受培训情况和因违规、违纪被处罚的情况等进行适时、动态监管。对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从业人员违法、违纪情况,除了可责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对责任人员适用单位内部规章进行处罚外,还可以通过逐步建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有效监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还可以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培训和管理从业人员工作的效果,考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在许可到期之后,是否延续或继续授予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资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其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需要配合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从业人员准入、奖惩、考评、退出等制度,及时向国家及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送从业人员变化情况,并对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为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监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还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允许广大互联网用户及时举报从业人员的违法违纪情况,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中国传媒大学王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