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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台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的含义

来源: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时间:2008-04-07 11: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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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日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将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

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罚金刑适用的幅度:“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亦明确提出,要依法严惩知识产权犯罪,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

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的含义,以统一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罪名适用。

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发行”。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提出,要落实法律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诉和自诉的规定,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

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予以规范。(记者 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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