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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加强公共频道管理的规定(试行)

来源: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时间:2010-11-01 1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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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高度认识公共频道在市、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和广播电视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要通过公共频道的设立和运作,为全面推进职能转变工作创造条件,为市、县两级广播电视部门更好地完成转播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的任务提供保障,进而增强系统凝聚力,促进事业协调发展。
     
    公共频道是主办和插播节目的各级播出机构的共用频道。公共频道的运作要确保市、县两级地方党委、政府的宣传需要。在保证公共频道顺利进行的前提下,省和地级市要充分考虑和照顾基层利益,充分调动基层的积极性。
     
    二、公共频道由广东电视台和符合条件的地级市(不含广州、深圳)电视台设立。设立市级公共频道须由地级市广播电视局向省局提出申请,经省局审核同意后报总局审批。省、市两级都设立公共频道的,应以省级公共频道为主,节目定位各有侧重,避免重复浪费和不良竞争。
     
    三、各地级以上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在省公共频道中插播节目、广告。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省、市公共频道中插播节目,只能在规定的时段内插播当地新闻和经济类、科技类、法制类、农业类、重大活动类专题、有本地特色的文艺节目以及广告,不得插播影视剧和谈话类等专题、竞猜类等非本地特色的文艺节目,其它时间须完整转播公共频道节目。 
     
    四、省公共频道中供县(市)插播节目、广告的时段为每天7:00—8:00,12:00—13:00,20:00—21:00。地级市公共频道中供县(市)播出机构插播节目、广告的时段安排和技术等方案由各市与所属县(市)协商确定后报省广电局审批,并由省市广电局监督实施。插播节目的时段和技术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更改插播时间的,应提前协商,达成一致。
     
    五、省公共频道呼号为“广东电视公共频道”,市公共频道呼号统一为“XX(市名)电视公共频道”。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省、市公共频道中插播节目时可继续使用原有呼号和播出台标,但台标的显示位置应与公共频道的台标有明显区别,不得覆盖公共频道的台标。
     
    六、各级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运营机构必须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用标准频道无偿转播公共频道的节目,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未通达的地方,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可用无线、微波等传输方式作为过渡。原经批准拥有无线电视传输方式的县(市),可继续使用无线方式转播公共频道。公共频道不得加密传送。
     
    七、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公共频道节目设置、插播时段安排和运作管理方式等具体运营模式,充分利用省、市、县三级广播电视部门现有的人、财、物资源,发挥整体优势,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充分协商,广泛协作。

    省公共频道要整合广东电视台、广东南方电视台及各市电视台优秀节目,市公共频道要整合市自办频道和各县(市)优秀节目。市、县应积极向省、市公共频道提供优秀节目。省、市公共频道应采取定期进行选送节目质量、数量评比等方式,鼓励市、县向公共频道提供优秀节目,以达到资源共享、扩大宣传的目的。
     
    八、个别远离城区、所辖农业乡镇较多的市辖区和特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广播电视站如确有需要,经省广电局批准并报总局备案,可在公共频道中插播本区域、本单位的新闻和新闻性专题节目,不得插播其他节目,也不得称台。
     
    九、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共频道的领导、指导和监管,主动做好公共频道的协调工作。要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管理。对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汇报。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OO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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