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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版基金财务管理办法[2008]

来源: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时间:2008-11-20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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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和出版基金管理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基金由国家设立,用于鼓励和支持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的出版。出版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拨款,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三条  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暂设在新闻出版总署计划财务司)作为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出版基金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基金办财务管理办法;对基金办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编报出版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如实反映财务收支状况。按照财政部预算批复,负责预算执行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及拟资助金额报基金委审批。依法检查、监督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考评项目资助经费使用绩效。
  (四)负责基金办资产管理,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年终向财政部报送当年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条  出版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基金办每年应按财政部有关要求编报出版基金预算,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  编制出版基金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不得编报赤字预算。
  第七条  出版基金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由国家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组成,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情况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由项目资助经费支出和组织管理经费支出组成,根据资助项目情况和组织管理工作需要编制。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根据本年度资助经费规模和下一年度资助项目经费需求情况测算确定。
  第九条  组织管理经费预算,一般根据出版基金资助项目数量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在不超过出版基金年度预算3%以内据实核定。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条  出版基金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从财政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捐赠收入,即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十一条 出版基金收入管理要求:
  (一) 依法取得各项收入。
  (二) 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三) 按照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零余额账户管理;捐赠收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纳入其他专户管理。
  (四)其他收入原则上全部用于项目资助,有限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出版基金支出包括:
  (一)项目资助经费支出,指支付给项目承担机构专项用于资助项目出版物的编辑、稿酬、版权费、校对、排印装、复制、原辅材料及资料购置等直接成本费用支出。
  (二)组织管理经费支出,是基金办为开展出版基金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如下:
  1. 行政管理费,指用于开展与出版基金项目管理有关的日常行政工作的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宣传费及长期聘用的工作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等相关费用支出。
  2.专家评审费,指在出版基金资助项目评审过程中支付给高级专家的费用。项目评审一般以会议形式组织进行,专家评审费按照800元-10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评审费标准按照400元-500元/人天执行。
专家评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出版基金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3. 劳务费,指基金办日常工作中临时聘用人员的支出。临时聘用单位人员按照800元-1000元/人月的标准执行,临时聘用社会人员按照1000元-2500元/人月核定。
  4. 专项审计费,指对资助项目进行期中和结项审计的专项支出。
  5.项目管理费,指基金办委托相关部门开展资助项目立项审核、年度检查、结项验收等工作支出。
  6.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维护费,指用于出版基金管理应用系统和网站开发、运行维护的支出。
  7.其他与基金管理有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出版基金组织管理经费支出的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金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开支标准,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结余和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结余是指出版基金年度收入与年度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项目资助经费结余和组织管理经费结余。
  第十五条 基金办的项目资助经费结余和组织管理经费结余照财政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捐赠的收支结余应单独核算,其结余继续用于资助下年度出版项目。
  第十七条 出版基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由基金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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