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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6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0-08-10 12:27:26 资料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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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教案函〔2020〕248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

三次会议第106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张福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粤东西北市辖区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发展,不断加大投入,始终坚持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投入的重中之重,坚持“保基本、补短板、促公平、提质量”,经费使用进一步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促进教育事业更加公平地发展。

一、建立完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机制

(一)不断提高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从2005年起,我省基本建立起中央、省、市、县(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省级财政不断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各地的教育转移支付力度。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全省统一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全省按照小学每生每年55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的标准落实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2013-2015年,我省逐年提高城乡义务


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其中,小学每生每年提高200元,初中每生每年提高400元,到2015年达到小学每生每年1150元、初中每生每年1950元的水平。

(二)不断完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省与市县分担比例。2016年,在中央调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我省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比例的背景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省财政相应调整了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省级分担比例,充分考虑了县(市、区)办学的实际困难,对原扶贫开发重点县、民族自治县、原中央苏区县和汕尾市海丰县、陆丰市等县(市、区)省财政按100%补助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同时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市辖区的扶持力度,对其补助比例从40%提高到60%,对珠三角地区市县补助比例从20%提高到50%,为各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了经费保障。

2018年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2号),规定从2019年起省财政对潮阳区、潮南区、惠东县的分担比例由80%调整为100%,对汕尾市城区分担比例由60%调整为100%,调整后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也全部纳入100%负担范围。

目前,欠发达地区中,由省财政100%分担的县(市、区)达到32个,80%分担的县(市、区)达到39个,按60%分担的市、区达到34个。2017-2019年省以上财政分别安排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108.09亿元、115.67亿元、123.86亿元。经测算,目前全省(除深圳外)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省财政分担部分已达到71.73%。

二、关于对粤东西北市辖区的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省分担比例提高至100%的建议

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省与市县分担比例按照粤府办〔2018〕5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该分担比例,既充分考虑义务教育主体的落实,也充分考虑了我省各地财力情况差异(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符合我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目前,河源市除市本级和市辖区以外,其他县均已按100%由省财政承担。建议各地级以上市统筹用好省级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政教育资金,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好市本级、市辖区以及县(市、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下一步,省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义务教育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教育厅

2020年5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罗东升,020-3762893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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