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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 三次会议第121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0-07-24 14:42:33 资料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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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粤教案函〔2020〕197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

三次会议第121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刘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中山市建设中山科技大学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支持中山市设立中山科技大学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近年来我省高等教育规模持续扩大,高等教育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进一步提升。截至2019年底,全省普通高校达154所,全省高等教育总规模为316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48.8%。

目前,中山市现有本科高校1所,为独立学院性质的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高职院校2所,尚无一所高水平研究型本科高校。在中山市建设中山科技大学,有助于提升中山市和我省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能力,有利于提升我省乃至整个大湾区高等教育发展水平。我厅积极支持中山市建设中山科技大学,并将其列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发展规划之中,重点予以推进。

二、关于设置中山科技大学的具体事项


(一)关于办学体制和办学模式问题。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办学和管理体制通常为“三级办学、两级管理”,即办学主体为国家、省、市三级,管理上则以国家和省两级管理为主。您提出的“省市共建”或近年来其他院校提出的多方共建的办学模式,应属于协调各方参与其办学,整合资源、优化机制、实现治理,从而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并不是学校有多个管理主体。建议中山市政府充分论证中山科技大学的办学体制和模式,适时向省政府提出对其办学定位的意见建议。中山科技大学未来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配将与其办学定位和体制相匹配。

(二)关于建设用地问题。目前根据国家要求,我省正在加快推进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其中一项内容是综合考虑各地发展需求将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分解下达至各市,规模下达后由中山市统筹安排优先支持满足中山科技大学建设用地规模需求。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中山科技大学建设急需的用地,可充分利用我省规划修改、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以及国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跨省调剂等政策,统筹解决用地空间需求。同时,针对部分地区建设用地空间不足等问题,省自然资源厅对各地级以上市分别预下达5000亩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先保障重要民生和脱贫攻坚项目,加强对各地重大项目国土空间保障。按照《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18号)等政策规定,中山科技大学属于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相关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可申请省指标足额保障。

(三)关于“绿色通道”问题。根据《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7〕70号)和《广东省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粤府办〔2017〕58号),6项审批权限和委托行使审批下放至地市。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程招标方式核准、节能审查3项实行发展改革部门内部并联办理;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方式核准、节能审查2项由发展改革部门内部并联办理。对列入五年建设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国家和省有明确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控制额度的,不再上报省政府,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商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来源后,可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省重点领域投资项目,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建议中山市政府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加快推进中山科技大学筹建工作。

(四)关于研究生培养问题。近年来,省教育厅协同中山市政府,根据中山市的产业发展需要,设立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中山),积极引导知名高校与中山市相关机构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目前已有广东工业大学、华南师范大学等多所高校在中山市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省教育厅为此安排研究生招生专项计划,支持中山市产教融合、科教融合。根据“放管服”的精神和教育部相关规定,设立研究生院属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由高等学校自主设置。建议中山市政府加强与相关高校的沟通联系,争取相关高校支持中山科技大学筹建过程中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我厅将在政策范围内予以协助和支持。

下一步,建议中山市政府强化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学校办学机制和定位,加强对拟新设高校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工作,在校园用地、财政保障、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大投入。省教育厅将加强与中山市的沟通协商和支持配合,推动尽快筹设中山科技大学,进一步优化我省高等教育布局,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教育厅

2020年4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乔璐璐,020-37627390,1392506674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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