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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图解:《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粤发改投资函〔2018〕6681号)解读材料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9-01-04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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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7年6月,省政府决定实施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明确组建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2017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组建方案》(粤府办〔2017〕58号),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组建方案》(粤发改投资〔2017〕639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和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工作稳步开展。制定《管理办法》是按照“资管新规”和国家最新财政金融政策要求,理清省有关部门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边界和职责,明确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推动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加快投放。

 

  问: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7〕70号)和《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组建方案》(粤府办〔2017〕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定义、投资原则和受托管理机构。

  (二)第二章基金设立,明确了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设立程序、设立原则、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的出资比例范围。

  (三)第三章投资运作,明确了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管理费率、财政资金投资收益让渡比例和权限及投资范围。

  (四)第四章风险控制,明确了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资金托管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运行情况汇报机制。

  (五)第五章部门职责,明确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的管理边界和职责。

  (六)第六章考核监督,明确了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考核部门、考核原则和方法及考核结果处理。

  (七)第七章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国资委负责修改、解释工作。

 

  问:《管理办法》的规范约束对象有哪些?

  答:本办法规范约束对象为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是指通过财政安排资金出资设立、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参与、为我省境内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资本金的政策性基金。

 

  问:根据《管理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投资具体项目是否需要经政府部门审批?

  答: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是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依法依规、独立自主负责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和经营决策。政府有关部门不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和经营决策。对引导基金、投资项目的设立及退出等重大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国资委报告。

 

  问:根据《管理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接受社会资本方“名股实债”方式出资?

  答:《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财政安排资金与社会资本坚持“同股同权”原则,基金各出资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不得向社会投资人承诺固定收益和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只能接受社会资本方的真股权出资,不能接受“名股实债”方式出资。

 

  问:根据《管理办法》,社会资本出资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可获得哪些收益?

  答:《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基金收益按各出资人的实缴比例进行分配。除此之外,社会资本出资人还可获得财政出资部分的部分收益。考虑到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收益低等特点,为提高社会投资人参与项目投资的积极性,本《管理办法》允许财政出资的收益部分对社会资本按50%-100%的比例进行让利。具体让渡比例及让渡方式等由基金管理公司提出,在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备案。

 

  问:根据《管理办法》,基金管理费用如何收取,由谁承担?

  答:为满足基金管理公司正常运作与持续发展的需要, 《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出资额的0.25%-0.3%收取年度管理费,从基金投资收益中列支(含利息收入),具体比例在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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