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资〔2008〕50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文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定期报送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813号)转你们,并就建立我省报送制度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经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拟建项目,在符合国办发〔2007〕64号文规定的项目开工建设“八项条件”后,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将项目信息按月报送我委。
二、报送时间
自2008年开始,每月5日之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将本地区上个月符合前述条件的项目信息报送我委,其中每年1-2月的项目信息于3月5日前集中报送。
2008年首次报送项目信息的时间定为6月5日之前。对于 2007年年底前属于报送范围、尚未开工的拟建项目,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要在今年6月5日前随2008年1-5月的项目信息一并报送我委。
三、报送方式
报送信息包括文字报告、项目信息报表和项目信息电子数据。报送信息要统一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项目信息报送软件”。项目信息电子数据报送地址为jw_fs@gd.gov.cn。
报送软件及填报说明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网门户网站 (www. ndrc.gov.cn)下载专区下载。
四、相关要求
(一)由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牵头,会同统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建立本地区的新开工项目信息互通制度,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统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的优势,确保新开工项目信息互通制度高效、顺畅运行。
(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牵头研究建立发展改革、统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之间项目办理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化系统,确保项目信息准确、快捷。向社会公告制度由各地以上市自行制定,公告的形式一并自行确定。公告的内容应不少于向我委报送的项目信息。
(三)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项目信息报送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请将负责人和联络员姓名、职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于5月30日前报送我委。
(四)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向我委报送项目信息的同时,要充分利用新开工项目信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做好本地区的投资调控和管理工作。我委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丰硕 电话: (020)83133178 传真:83133157)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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