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
粤价〔2013〕308号 2013年12月31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出租房屋电费结算行为。居民房屋用于出租的,出租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局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用电费用,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将用电量加价销售给租户,提高用户电价标准,扰乱电价秩序。
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粤价〔2012〕276号)试行期满,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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