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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备降航班旅客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13-03-01 1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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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转发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调整备降航班旅客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13〕43号     2013年2月28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备降航班旅客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民航综计发〔2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民航局综合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调整备降航班旅客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民航综计发〔2013〕2号    2013年2月7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
    为提高机场备降航班保障能力,做好备降航班运行和服务工作,经研究决定,调整备降航班旅客服务费收费标准。备降航班的旅客使用机场航站楼内服务设施的,旅客服务费按照备降机场收费标准的100%计收;未使用机场航站楼内服务设施的,继续免收旅客服务费。备降航班其他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仍按照《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07〕59号)规定执行,与共他航班同价收取。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省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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