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
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粤价〔2012〕161号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8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单位重新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
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1894号
质检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暂停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按收费标准加倍收费的函》(国质检财函[2012]16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减轻企业负担,自2012年8月1日起,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实施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时,收取的检验、鉴定等各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再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第12条关于“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的规定。
二、上述规定有效期3年,至2015年7月31日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人大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监察厅、审计厅,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局,佛山顺德区规划和统计局。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