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民航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民航国内航线头等舱、公务舱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粤价〔2010〕10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现将《民航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民航国内航线头等舱、公务舱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0〕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航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民航国内航线头等舱、公务舱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民航发〔2010〕69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适应国内航空运输市场发展,深化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民航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民航国内航线头等舱、公务舱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各运输航空公司自主定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民航国内航线头等舱、公务舱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各运输航空公司自行确定。价格种类、水平及适用条件(含头等舱和公务舱的座位数量、与经济舱的差异以及相匹配的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准等),提前30日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AIRTIS.NET)报民航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二、各运输航空公司应合理确定民航国内航线头等舱、公务舱票价,努力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航空运输服务。
三、各级民航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民航国内航线头等舱、公务舱票价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各运输航空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监督检查,并实施行政处罚。
五、执行过程中,如国内航线头等舱、公务舱票价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情况,可依据《价格法》进行价格临时干预。
此前,民航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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