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粤价〔2009〕25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6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今后各地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时,应严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粤价〔2007〕2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9 〕2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委对有关价格成本监审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下列文件: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 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3 〕2308 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139 号)。
特此通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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