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适当调整农用化肥铁路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粤价〔2009〕16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铁路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适当调整农用化肥铁路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22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执行地方铁路运价政策的各铁路公司,其农用化肥铁路整车运输运价政策按《通知》进行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适当调整农用化肥铁路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铁路局、铁路(集团)公司、专业运输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农用化肥铁路运输工作,保障农用化肥供应,根据农用化肥价格和流通环节改革进展情况,决定逐步理顺农用化肥铁路运价,适当调整铁路农用化肥整车运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用化肥铁路整车运输按现行2 号运价执行,并继续免收铁路建设基金。
适用上述运价政策的农用化肥运输认定条件,继续按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4 〕 1242 号)、《 关于磷酸馁、硝基磷酸按执行农用化肥铁路优惠运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4 〕 2371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农用化肥运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农用化肥运价政策,继续做好农用化肥铁路运输工作。
以上,自2009 年7 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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