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九年四月一日 粤价〔2009〕8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省质监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于2009年4月1日起一并执行。
一、在我省的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计量检定站、国家海洋计量站广州分站、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广州分站,国家铁路车容积计量站茂名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234号文规定执行。
二、省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在我省新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未出台前,省及省以下的计量检定机构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粤价〔2004〕43号文规定执行。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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