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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价格信息员试点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6-01 08: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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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价格信息员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粤价函〔2009〕31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了更好地开展和推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加强农村价格监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价格信息员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8〕265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
  全省农村价格信息员试点工作由省物价局统一安排,省价格监测中心具体组织实施。2008年我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的要求,分别在茂名、兴宁、曲江市(区)各选5个点,共推荐选择了15名农村价格信息员作为国家试点。今年将在原有基础上,将廉江、清新、澄海市(区)作为我省农村价格信息员试点开展工作。
  请各地结合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按照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农村价格信息员试点工作。并于4月30日前将农村价格信息员的名单(包括地区、单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从事主业、联系电话)报送省价格监测中心建档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价格信息员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监[2008]2655号    2008年12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农村价格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03]489号),推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深入开展,在总结部分地区建立农村价格信息员制度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价格信息员是协助价格部门监测、了解农村市场和价格情况,深入开展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的重要力量。做好试点工作,对建立完善农村价格信息员制度,增强信息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价格部门应高度重视,采取积极稳妥措施,切实搞好这一工作。

  二、农村价格信息员工作,应按照积极试点、总结经验、稳妥推进的原则进行,并应与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紧密结合进行,同时,要做好与农村价格监测、农村价格监督、农村成本调查工作的衔接,协调资源,形成合力优势。

  三、省级价格部门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安排,选择部分工作基础较好的市、县作为试点地区;试点市、县价格部门负责农村价格信息员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落实试点乡镇,加强指导工作。

  四、在价格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价格监测机构负责设立、联系、培训农村价格信息员工作,并及时进行业务指导、评估、总结。

  五、农村价格信息员承担协助价格部门开展农村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义务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爱农产品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工作,责任心强,并身在乡村工作;

  (三)有一定的文化基础,能收集、会分析、有能力传播农产品、涉农产品和涉农收费价格信息。  六、农村价格信息员的主要任务:

  (一)调查了解所在乡镇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和出售农产品价格情况;

  (二)调查了解农民的价格信息需求,以及农民对信息服务方式的需求意愿;

  (三)协助价格部门做好农产品价格、涉农产品价格和涉农收费信息的传播工作;

  (四)定期和不定期向本地或上级价格部门价格监测机构反映调查了解的农村价格情况和农民价格信息需求意愿。

  七、要重点在乡村干部、农村合作组织、农产品成本调查户、农村价格义务监督员、种养大户中发展和培训农村价格信息员。设立和发展信息员应得到乡镇政府的支持或认可。

  八、试点地区对设立的农村价格信息员要进行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价格部门价格监测机构备案。信息员不能或不宜从事此项工作时要及时更换人选,并重新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九、价格监测机构应于每年春耕和秋收时节集中组织农村价格信息员开展一次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农产品收购价格调查,不定期地组织做好专题调查工作,并及时向信息员了解价格传播情况和农民的信息需求意愿,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增强信息服务的实效性。

  十、农村价格信息员是价格信息服务员,也是农村价格监测员,有条件的地方,价格部门可适当给予一定的劳务补助。

  十一、价格部门要加强农村价格信息员培训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业务、经验交流,对表现突出的信息员可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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