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标注内容变更等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县(市、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标注内容变更等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471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本通知价格自2009年4月5日起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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