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更好地推动资源价格改革,为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提供成本依据,根据《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粤价[2007] 66号)的规定,决定对全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2007-2008年的污水处理成本进行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建制镇已投产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污水处理工艺、等级,设计年污水处理量、实际年污水处理量;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情况。
(二)城市污水处理单位财务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利润情况、其他财务指标。
(三)城市污水处理单位成本费用情况,包括污水处理运营成本、污泥处理成本、污水收集管网折旧及维护成本。
三、组织与分工
具体调查工作由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组织实施,设置和解释相关调查指标,组织力量进行实地监审;核算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行业平均成本。各地级以上市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地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的成本调查、数据核对和上报工作。各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行调查或委托各县(市、区)物价局进行调查。
各级价格部门在调查过程中,要认真按照调查表格式要求,全面细致地核对有关单位所填报的成本费用数据资料,并做好本地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费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数据资料建档工作。上报数据有调整的,应对调整情况及原因进行详细说明。
四、上报时间及要求
(一)上报时间:
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于2009年4月20日前将列入调查范围的所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会计资料、成本费用调查表(纸质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调查分析报告,分别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价格成本调查队。
(二)上报资料:
1.《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费用调查表》(详见附件1);
2.其他需要的资料(详见附件3)。
(三)上报范围
1.21个地级以上市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
2.县(区)及镇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各选取3家单位;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市各选取2家单位。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余帼英 联系电话:020-83134693 传真:020-83134693)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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