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粤价〔2007〕23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中石化广州分公司、茂名分公司,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凯石油燃气有限公司,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珠海碧辟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新海能源(珠海)有限公司,加德士海洋燃气能源有限公司,欧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海洋石油阳江实业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保证市场供应的通知》(发改电〔2007〕281号)转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内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与供应军队的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比价关系制定出厂价格。省内进口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批发价格仍按我局粤价〔2006〕6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液化石油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气价实行严格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进货渠道、供需状况、库存情况的调查分析,积极采取鼓励经营企业直供直销、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明码标价等有效措施,切实稳定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的监测力度,准确把握价格走势,充分发挥价格监测预警职能。当液化石油气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从严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保证市场供应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发改电〔2007〕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液化气是城镇居民重要的生活消费品,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液化气资源偏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给城乡居民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为保证液化气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督促所属液化气生产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做好月度平衡和衔接,努力增加资源供应。
二、各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液化气生产、进口和调运的协调,及时处理生产、进口、运输和市场供应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液化气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三、液化气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液化气价格政策,出厂价格要严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不得擅自提高。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液化气销售价格管理工作,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地区,要综合考虑经营企业液化气进货结构、购进成本变化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销售价格。放开价格的地区,要制定液化气价格上涨应急预案,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要及时依法进行干预。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液化气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出厂价格的企业,对哄抬价格、层层转手加价牟取暴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