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滞纳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七年八月十八日 粤财综[2007]12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物价局,省教育厅:
现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滞纳金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综 〔 2007 〕 42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滞纳金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综[2007]42号 二0 0七年七月二日
甘肃省财政厅、物价局: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滞纳金问题的请示》(甘价检[2007]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现行教育收费政策的有关规定,教育收费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务院规定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都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由于现行教育收费中没有包括滞纳金项目,因此,任何学校均不得擅自向逾期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学生收取滞纳金。
你省普通高校向学生收取的滞纳金,应于2007年9月底前全额退还学生,确实无法退还的,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今后,凡学校自行向学生收取滞纳金的,一律按乱收费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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