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粤价[2005]19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发改价格〔2005〕1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和《决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性质和现状,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推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关规定尚未出台前,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仍按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决定》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司法部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有关司法鉴定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
三、根据诉讼需要,司法部将就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事项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司法鉴定领域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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