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农业发展银行广东分行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公布中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粤价[2004]13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发展计划局(委)、财政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公布中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今年国家对中籼稻(三等,下同)、粳稻(三等,下同)实行最低收购价格的规定。在中籼稻市场价格每50公斤低于72 元、粳稻市场价格每50公斤低于75元时,由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定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收购;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时,由取得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按实际市场价格收购。
二、请各地尽快将上述信息下达到乡镇和农村,及时引导农民搞好粮食生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公布中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发改价格[2004]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为充分发挥价格导向作用,引导农民种粮,国家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今年中籼稻(三等,下同)最低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72元,粳稻(三等,下同)为每50公斤75元。在中籼稻市场价格高于每50公斤72元、粳稻市场价格高于每50公斤75元时,由取得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按实际市场价格收购;在中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每50公斤72元、粳稻市场价格低于每50公斤75元时,由国家委托能发挥主渠道作用的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
请各地将上述信息尽快下达并宣传到广大农村和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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