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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5-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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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粤价[2005]14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广东湛化股份有限公司、省农资总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广州公司、深圳市中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中化化肥公司广东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0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一、加强对化肥出厂价格监管。
    1.自2005年7月1日起,合成氨年生产能力15万吨(含15万吨)以上的氮肥生产企业尿素的出厂价,执行与大型氮肥企业相同的价格政策,即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厂中准价。合成氨年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下的氮肥生产企业尿素出厂价及浮动幅度仍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广东湛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磷肥由我局制定出厂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具体价格另行下达。
    3.年产复混肥5万吨(实物吨)及以上的企业生产的总有效含量在39%以上的复混肥属省管价品种。请有关生产企业将上述省管复混肥品种的生产成本、费用和出厂价格情况于8月15日前报送我局(报送要求见附件)。具体价格另行下达。
    4.钾肥出厂价实行定调价备案制度。生产企业在制定、调整钾肥出厂价格前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在10天内予以书面认可。
    5.除上述外,我省其他各品种规格的合格化肥出厂价格由各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求状况和生产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中准出厂价格和浮动幅度,同时报我局备案,并抄送所属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
    6.我省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由我局制定。请有关经营企业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我局。
    二、化肥批发、零售环节销售价格实行顺加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作价、半年统一核算(上、下半年各统算一次)的方式管理。必要时可采取最高零售限价。
    1.批发、零售环节的差率。从出厂到零售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10%,批发环节最多不得超过两道。其中,第一道批发环节(计价起点为出厂价、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进销差率为4%;第二道批发环节(计价起点为从经营公司进货的价格)进销差率为2.5%。上述进销差率水平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利息以及利润,不包括运杂费和仓储费。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为3.5%,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利息、利润、运杂费和仓储费。
    零售企业直接从工厂进货或进口并直接销售给用户的(以下简称直销),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7%(计价起点为出厂价、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利息、利润和仓储费,不包括运杂费。
    2.作价公式。
    第一道批发环节:批发价格=(出厂价格或港口交货价格+进货运杂费)×(1+进销差率)+仓储费
    第二道批发环节:批发价格=(进货价格+进货运杂费)×(1+进销差率)+仓储费
    零售价格=进货价格×(1+批零差率)
    直销销售价格=(出厂价格或港口交货价格+进货运杂费)×(1+综合经营差率)
    三、为及时掌握化肥供求、价格变动情况,对广东湛化股份有限公司及较大源头批发单位实行报价备案制度。请省农资总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广州公司、深圳市中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中化化肥公司广东分公司继续按我局粤价〔2004〕59号文的要求做好化肥价格旬报工作。请广东湛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每月5日前把上月磷肥出厂价格、生产成本费用、产需情况报我局(传真电话:020-83134175)。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铁路运输等优惠措施,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化肥生产经营企业创造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确保我省化肥正常生产、供应。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化肥市场供求价格苗头、倾向问题,并向我局反映;对生产经营企业不执行化肥价格政策的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以维护化肥市场正常秩序。
    六、请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给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当地复混肥生产企业按要求抓紧上报相关材料。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请于8月30日前将本辖区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告我局。
    附件:年产复混肥5万吨(实物吨)及以上的企业生产总有效含量在39%以上的复混肥材料报送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发改价格〔2005〕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铁道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化肥生产稳定化肥市场的意见〉的紧急通知》(财建〔2005〕23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全国范围内所有合成氨年生产能力15万吨(含15万吨)以上的氮肥生产企业尿素的出厂价,执行与大型氮肥企业相同的价格政策,即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尿素出厂中准价为每吨1500元,上浮幅度为10%(上限为每吨1650元),下浮不限。对合成氨年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下的氮肥生产企业尿素的出厂价,仍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比照上述规定出台限价政策,凡规定尿素出厂价格上限水平高于每吨1650元的,须向我委专门报告情况、说明理由。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对磷肥、钾肥、复混肥等其他主要肥种的价格管理。化肥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化肥经销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化肥出厂价价格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出厂价。化肥生产企业控股或关联交易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销企业销售化肥,以及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采取直销方式的,均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差率控制政策,不得违反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介等有关规定。
    三、继续加强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督检查,各地要借鉴四川省物价局向化肥生产企业派驻价格监察员的做法,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与重点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联系,切实有效地控制化肥源头价格。继续深入开展化肥等农资价格市场巡查,加大查处力度,对不执行规定的化肥价格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保持化肥市场价格稳定。
    请各地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于2005年7月15日前将有关落实情况报我委(价格司)。
    联系人:辛培彦,电话:010-68501775,传真:010-68501767

    附件:

    年产复混肥5万吨(实物吨)及以上的企业生产总有效含量在39%以上的复混肥材料报送要求
    1.企业概况(企业生产能力、2004年和2005年上半年实际产量、主要生产品种、企业成本利润率等)
    2.总有效含量在39%以上的复混肥产量占本企业总产量比重,产量占前三位的复混肥品种及其2004年、2005年上半年产量
    3.总有效含量在39%以上复混肥各品种规格2005年1―6月的各月平均出厂价
    4.当前生产成本、费用情况
    5.企业2004年、2005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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