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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4-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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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政府纠风办、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粤价[2004]26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9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统一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协调落实。
    二、我省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同级检查、下查一级和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省物价局将对部分重点地区的重点学校和重点单位的收费执行情况直接进行重点检查。在重点检查期间,省物价局、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和新闻出版局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不再另行组织教育收费检查。
    三、我省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范围、内容和时间等事项严格按照国家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进行。
    四、各类学校及有关部门须在10月9日前将自查材料及《教育收费情况自查自报表》分别报同级价格、财政等部门。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科学安排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部门间要协调配合,加大查处力度,突出检查重点。对检查处理中不予配合、借故刁难或乱收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单位,要通过媒体曝光,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保证专项检查效果。
    六、在专项检查期间,各地要加强价格举报工作。要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有关大众媒体上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收集教育收费违法行为的线索,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查处。
    七、认真做好检查工作总结。各地务必于12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总结、统计报表、调研报告及典型案例分别报送省物价局、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发改价检[2004]1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计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厅(局)、财政厅(局)、新闻出版局:
    2003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及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经过不懈努力,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教育乱收费问题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学校仍然存在,社会对此反映依然比较强烈。为贯彻今年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视会议精神,落实国家规定的教育收费政策,进一步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已取得的成果,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在全国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地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关于2004年治理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情况(着重检查各地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进一步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禁止搭车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推派等专项治理工作完成情况)。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成人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校的收费行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摊派、集资、收费行为,本通知规定需检查的其他行为。
    检查时限是2003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级各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以及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2.在推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地区的学校,不按规定收费的;
    3.高等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捐款、点招费、扩招费、转专业费、专升本赞助费、定向费、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毕业生就业指导费(场地租赁费)、毕业生违约金(改派费)、培养费、补考费、论文指导费、论文答辩等费用的;
    4.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皖规定执行“一限”政策,以及在“三限”政策以外自行出台相关收费政策的;
    5.中小学校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
    6.中小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7.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跨学期收费,高等学校跨学年收费的;
    8.各级各类学校超出规定范围向学生收取代办费及代办费用在期(年)终不予结算,转为学校或有关部门收入,变相多收费的;
    9.各级各类学校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纸杂志的;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从中牟利的;
    10.各级各类学校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的;公示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收费政策高速后不及时更新公示的相关内容的;
    11.各级各类学校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的;未按规定购领、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的;
    12.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政策,以及违反规定向学校收费或摊派费用、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
    13.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挤占、挪用、平调、截留学校收费资金和教育经费的;
    14.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和使用教育收费资金的;
    1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的组织形式
    (一)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部署,分头实施,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等部门统一安排,具体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
    (二)此次专项检查实行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突出重点,对本部门主管的业务实施具体检查。
    (三)各地可选择同级检查、下查一级、交叉检查、联合检查等检查方式,不要重复检查,切实减轻巧学校负担。同时,要深入学校、基层了解实情,把专项检查与政策宣传、调查研究相结合,找准教育乱收费的主要原因,全面掌握教育乱收费的真实情况。
    三、检查的时间安排
    (一)9月20日到10月8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高等学校(包括成人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校,以及涉及向学校摊派、集资、收费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自查和登记,针对查出的违规收费行为制定详细的整改措施,并将相关的自查、整改措施等情况,在10月9日之前上报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不认真自查上报的,将列为重点检查阶段的重点检查对象。
    (二)10月12日到11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有关部门要在各部门、各单位自查自报的基础上,按照各自责任分工,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大、中、小学,以及对学校摊派、乱收费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重点检查。
    (三)11月21日至12月10日为处理阶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检查中发现的乱收费问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坚持执政为民。教育乱收费问题是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关系到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把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组织开展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周密部署安排,细化责任分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作为专项检查的牵头单位,要加强与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分管的工作,切实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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