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03〕79号 二OO三年三月十三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各医疗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卫生部、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检〔2002〕26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四委部局《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保证价格公示工作的顺利实施。当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二、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继续执行和完善“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制度和“药品价格清单”制度。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标价方式按《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设置,二甲以上医院或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可在显著位置以设立电子触摸屏或电子荧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所有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
三、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各医疗机构要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粤价〔2001〕199号)的有关规定。
四、医院的停车场收费要认真执行《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1〕109号)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资格的,要在显著位置有清晰的明码标价标示;医院附属服务设施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标价要规范齐全。
五、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将于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出台后,制定医疗机构价格公示中的具体项目。届时各地再根据规定对有关的项目进行调整。
六、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在接到本《通知》之后,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明码标价工作进行全面的整顿和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标价方式由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该工作要于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并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省物价局直属分局和省卫生厅。
七、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公示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或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还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对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工作进行宣传与监督,推动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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